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推进学科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提高竞赛水平和成效,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校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全校的学科竞赛活动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所有学科竞赛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
第四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管理与实施由校团委具体负责。
第五条 根据学科竞赛项目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影响力、高校参与情况等因素,将竞赛由高到低评定为Ⅰ、Ⅱ、Ⅲ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甲、乙两个等次,Ⅰ级甲等为最高,Ⅲ级乙等为最低。
第六条 学校每年上半年组织本年度学科竞赛预报工作,根据承办单位的预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竞赛项目的定级、变更、复审的评定工作,并发文公布当年度学科竞赛分级认定结果。
第七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同时鼓励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竞赛等)。
第八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评审费、材料费、全校层面组织考试涉及的相关费用、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以及学生获奖奖励等,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专项经费重点资助Ⅰ级竞赛项目。对Ⅱ级、Ⅲ级竞赛项目将根据竞赛等级和上届我校获奖数量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参赛学生的奖励
(一)教务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参赛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认定。
(二)参赛学生确需在暑期参加学科竞赛集中培训,经学生所在学院等有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批准后可替代暑期社会实践。
(三)同等条件下,对参赛获奖学生在转专业、评奖评优等方面按相应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四)参赛获奖学生除获得竞赛主办方的奖励外,还将获得学校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详见《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苏科〔2018〕135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一、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一)Ⅰ级、Ⅱ级、Ⅲ级甲等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见表1。
(二)Ⅲ级乙等及学院自行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标准由各承办单位自定,奖金自筹。
表1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级 别 |
学 生 |
团队项目 |
个人项目 |
Ⅰ级甲 |
特等 |
15000 |
10000 |
一等 |
12000 |
8000 |
二等 |
9000 |
6000 |
三等 |
6000 |
4000 |
优秀奖 |
1500 |
800 |
Ⅰ级乙 |
特等 |
12000 |
8000 |
一等 |
9000 |
6000 |
二等 |
6000 |
4000 |
三等 |
3000 |
2000 |
优秀奖 |
600 |
400 |
Ⅱ级甲 |
特等 |
6000 |
4000 |
一等 |
3000 |
2000 |
二等 |
1500 |
1000 |
三等 |
1000 |
700 |
优秀奖 |
400 |
300 |
Ⅱ级乙 |
特等 |
3000 |
2000 |
一等 |
1500 |
1000 |
二等 |
1000 |
700 |
三等 |
800 |
500 |
优秀奖 |
300 |
200 |
III级甲 |
特等 |
1000 |
700 |
一等 |
800 |
500 |
二等 |
600 |
400 |
三等 |
400 |
250 |
二、有关说明
(一)团队指2人以上(含2人)参赛项目。
(二)本标准中特等奖是指为表彰特别优秀者而设、一般只有1名或1个团队或比例很低的项目。其它奖项等级、名称设置与本标准名称不一致时,原则上对应表中一、二、三等和优秀奖4个等级计算,超出不计。其中:
1.赛事奖项设置金奖一名,后设一、二、三等若干项的,金奖按特等奖标准计算;金银铜奖各奖项设若干名,原则上金银铜奖对应标准的一、二、三等奖计算,所设一等奖按优秀奖标准计算,二等奖及以下不计;金银铜奖项各1名,而后再设一、二、三等奖若干项的,原则上金银铜奖对应一等奖,所设一、二、三等奖按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标准计算;
2.赛事奖项设置中只设特别优秀奖与优秀奖若干,原则上特别优秀奖按一等奖、优秀奖按三等奖标准计算;
3.赛事奖项设置不分等级的,按二等奖计;
4.赛事奖项设置中不设等级只设名次的,前三名分别按照一、二、三等奖标准计算,之后的有获奖奖状或证书的名次(含第4名),一律按优秀奖标准计算;
5.入围奖等不计入奖励范围。
(三)赛事奖项设置数额为参赛人数的50%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只对一等奖及以上获奖学生进行奖励。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按下表对应奖励:
赛 事 |
级别 |
奖项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特等 |
Ⅱ级乙 |
一等 |
一等 |
Ⅱ级乙 |
三等 |
(四)若学科竞赛项目有省级选拔赛的,其省级选拔赛的获奖按降一级后相应的等次予以奖励。如Ⅰ级甲等竞赛项目的省级选拔赛按照Ⅱ级甲等的标准予以奖励,以此类推。
(五)同一项目同年度多次获奖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六)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有异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