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20年9月4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其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主动中止违纪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
(五)酗酒后肇事的;
(六)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系学生干部的,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
(三)党团员违纪受到处分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国家根本制度、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制作、传播、组织观看暴力恐怖、邪教音视频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
(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四)擅自在宿舍饲养各类动物,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
(五)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或安全管理系统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参与者,尚未造成人身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引发打架斗殴的挑拨者、教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霸凌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用信函、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用QQ、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工具恐吓、威胁他人,或者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或者拍摄、窥视他人私密部位或者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信函、通知单据、电子邮件或快递包裹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盗用、冒用他人名称、姓名,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开、买卖、非法提供给其他人,侵犯他人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用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多次作案或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用敲诈勒索等方式,或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或屡教不改者,无论案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分赃、销赃者,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侵占、私分、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拒不退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盗用、私自转让、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学校、他人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他人科技成果、专有数据、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使学校、他人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或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盗用、冒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校内设机构、部门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对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考试纪律规定,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团伙作弊、考试时使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或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以学校教务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或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将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 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在线上、线下公开发表反对国家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四)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危害网络安全,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或者恶意攻击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发布、转发非法文字、音频、视频,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规避互联网管理措施,私自“翻墙”登录境外网站,发表、转发不当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校内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散布宗教言论、穿戴宗教服饰、传播宗教思想,有做礼拜(乃玛孜)、封斋等宗教行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下载、复制、观看、存储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书籍、音视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公共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打砸、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私盖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发布、散发、张贴未经登记、审批的广告、海报等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从事非法传销、校园贷、套路贷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非法商业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虚构事实、以营利为目的诱使他人参与校园贷、高利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私自强占、倒卖自修室座位以及学校其他公共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疫情防控等特殊管理时期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且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返校,隐瞒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每日主动健康报告制度,经教育提醒后仍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的,或者拒绝配合学校特定场所体温监测的,给予警告处分;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故意漏报、谎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请假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离校,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销假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有效证件进出校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自穿越禁区或者私自翻越学校周界设施进出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宿舍门锁,造成管理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的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有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男女交往中,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复制、制作、持有、传播、贩卖或聚众观看反动、淫秽、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介绍他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持有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有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由教务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可能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调查,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二)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牵头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证据材料、学生书面检查、本部门建议处理意见等一并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并通报学生工作处。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会同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要负责安排人员与其谈话,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处分决定生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父母或其他应当知情的人员,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心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五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帮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少于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具体程序如下: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解除处分。
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
第五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的,不得提前解除处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管理部门核实无异议,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处理。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但已执行过半的,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是否提前解除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决定。
第五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对接受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有关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应依本规定的程序按照原规定处理,如按本规定处理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在内。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依照各自权限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