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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发表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课程重修考试、补考以及各种水平考试、证书考试。凡属国家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无证件者(或证件不全者或人与证不符者或非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试即为有效。

    (二)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人员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四)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开卷、半开卷考试时允许带入的资料)外,其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自备的草稿纸、手机、IPAD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考生不得任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抽烟。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不得用红色字迹的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不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的考试一律无效。

    (七)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八)考试时,考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也应安放好写有试题运算步骤、答题要点、答案等内容的草稿纸。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生不得在答卷或草稿纸以外的地方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

    (九)考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

    (十)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十一)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十二)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停止答题,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的处置。

    (十四)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 考试违纪

    在考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违纪: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在指定座位入座考试或拒绝出示证件;

    (二)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

    (三)在考场喧哗、吸烟;

    (四)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

    (五)交头接耳(经警告不改者视为考试作弊);

    (六)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考卷拆散;

    (七)将手机、IPAD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置;

    (八)参加考核不交卷,或考试时间终了,未立即停笔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效;

    (九)考试结束后,对监考人员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

    (十)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一)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二)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三)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四)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

    (五)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

    (六)考试中使用手机、IPAD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的任一功能;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等;

    (八)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程度严重的;

    (九)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考试违纪、作弊者,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作弊字样。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正常的补考机会。如属作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如实记录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收集违纪、作弊证据,并负责将情况和材料报本次考试考务负责人。

    (二)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的核查、记录和定性,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相关学生的教育,并根据本规定和《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给予处分种类的建议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依据规定对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与教务处沟通。如是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将告知结果以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回馈至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学生所在学院将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学生。

    对需要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学生工作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将告知结果以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回馈至学生工作处。学校发文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学生。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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