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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学院关于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

    教育学院关于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

    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新时代江苏高校党支部建设“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立标准抓规范,以党支部工作标准化促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强大思想动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教育学院党总支下设心理系教师党支部、学前教育与教师教育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共三个支部。各支部设书记1名,并设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校级及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32学时。

    第三章 “三会一课”

    第五条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应当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应当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第六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总支书记和委员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所在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党课内容应当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用好“学习强国”“共产党员”“江苏先锋”等学习平台,突出党性锻炼,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不得用业务会代替“三会”,不得用业务课代替党课。重要的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四章 主题党日

    第八条 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也可以党总支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可以结合“三会一课”进行,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性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积极参与街道社区共驻共建、互联互动。

    第九条 主题党日姓“党”,应当突出政治性,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章 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一条 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应当确定主题,组织理论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党员干部应当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说清楚,提出整改措施。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二条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每年开展1次,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者表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予以表彰。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其表现和态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支部书记要带头谈,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进行。

    第十六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注意利用重要节点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置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虚假谈话、防止过度留痕。

    第八章 党员发展

    第十七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师党支部落实好“双培养”机制。学生党支部落实好“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要强化把关作用,认真落实谈话、政治审查、审批等关键程序,坚持集体讨论研究,确保把发展对象和新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把准、审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充分利用“七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三会一课”等,开展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完善重温入党志愿书、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鞭策党员坚守初心和宗旨。

    第九章 党员徽章佩戴

    第十九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党员徽章佩戴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党员在参加党的重大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志愿服务等党的会议和活动时,一般应佩戴党员徽章。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随意佩戴党员徽章。

    第二十条 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将党员徽章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不得将党员徽章赠送、转借非中共党员佩戴。

    第十章 党费收缴及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党员应当向所在党支部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定期向党员公布使用管理情况。经费的开支,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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