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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汪中毅等3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薛颖  发表时间:2026-03-18  浏览次数:

    汪中毅,男,2003年9月出生,汉族,群众,江苏常熟人,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2211班学生,学号22200803139,住石湖校区东区顾塔里16号楼207室。

    徐逸璇,女,2002年12月出生,汉族,群众,江苏张家港人,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2211班学生,学号22200211129,住石湖校区东区顾塔里13号楼307室。

    刘琳,女,2003年11月出生,汉族,共青团员,江苏江阴人,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2212班学生,学号22200211225,住石湖校区东区顾塔里13号楼311室。

    2026年2月,学校管理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在以上三名同学宿舍内发现使用电煮锅。该行为违反了我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带来了安全隐患。

    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院讨论决定,现对汪中毅、徐逸璇和刘琳3名同学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要求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全院学生应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规则意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特此通报。

    教育学院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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